在熱負荷和燃料確定后,即可綜合考慮下列因素,進行蒸汽鍋爐類型的選擇。鍋爐供熱介質的選擇,應根據供熱方式、介質需要量和供熱系統等因素確定,其規定如下:
供采暖通風用熱的鍋爐房,宜采用熱水作為供熱介質;供生產用氣的鍋爐房,應采用蒸氣作為供熱介質;同時供生產用氣及采暖通風和生活用熱的鍋爐房,經技術經濟比較后,可選用蒸氣或蒸氣+ 熱水作為供熱介質。
蒸汽鍋爐供熱參數的選擇應滿足用戶用熱參數和合理用熱的要求:
蒸汽鍋爐的壓力和溫度,根據生產工藝和采暖通風或空調的需要,考慮管網及鍋爐房內部阻力損失,結合蒸氣鍋爐型譜來確定。熱水鍋爐水溫的選擇,決定于用戶的要求,供熱系統的方式(如直接供用戶或采用熱交換站間接換熱方式)和熱水鍋爐型譜。
對于設在高層或多層建筑物內的鍋爐:蒸氣鍋爐的額定蒸氣壓力不得超過,熱水鍋爐額定出口溫度等于或小于。 為了方便設計、安裝、運行和維護,同一鍋爐房內宜采用相同型號、相同熱介質的鍋爐。當選用不同類型鍋爐時,不宜超過兩種。